债权人不愿意申报债权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代位申报债权
在债权人不愿意申报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时,可以准许其代位申报债权。同时《民法典》第536条明确规定在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的债权人即可代位申报。债务人或债权人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申报债权时,有必要进一步提供:(1)债权人逾期未申报或明确拒绝申报债权的证明;(2)债权人对其与其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予以认可的证明;(3)债权人有效的联系方式等。管理人可基于该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核确认。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58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
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536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