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埠镇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鲁金办发〔2016〕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7号)、《临沂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临金办发〔2017〕3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17〕1号)及《兰山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临兰政办发〔2018〕1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白沙埠镇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3000元。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2000元。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 事 实基本相符。奖励1000元。
被举报行为违法程度严重,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可视情增加奖金,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三章 举报及奖励程序
第七条受理举报的部门为白沙埠镇派出所和党政办公室,举报电话为:0539-8651110或0539-2910009。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及初审意见提报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也可直接向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等书面材料。
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受理举报、办理案件部门征求意见。受理举报、办理案件部门应提供相应举报受理档案、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应提出给予奖励的初审意见。
第十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两次,上半年在6月份办理,下半年在12月份办理。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同级财政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奖励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相应资金,由奖励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六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每半年结束后1个月内,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向兰山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0日。
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单 位) | 身份证号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涉案金额 | 举报奖励 等 级 | |||
奖励金额 | (大写) | |||
案件举报 情 况 | (应写明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举报了什么单位,举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查处工作的帮助情况等,可另附材料) | |||
案件查处 判决情况 | (应写明公安查处及法院判决情况,可另附材料) | |||
公安部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处非办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为保密件,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表一式二份,审批部门各自留存一份。 |
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通知单
:
你(单位)举报的非法集资案,经查证情况属实,该案已经司法判决,请自接到该举报奖励申请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决定通知单
:
你(单位)提交的非法集资案奖励申请,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奖励人民币元,请自接到该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单位)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领取记录表
姓名 (单位) | 身份证号 | 举报案件 名 称 | 奖励金额 | 发放方式 | 领取人签字 |
此表为保密件,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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