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鄂政办发〔2020〕13 号、荆建〔2021〕13 文件精神,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和影响,促进我县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商品住房购房补贴
(一)楼盘准入条件。
1.土地权属清晰,且公开挂牌出让手续完备的楼盘。
2.无信访史或曾发生已彻底解决的,无债权债务纠纷或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但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楼盘。
3.按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有正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县物业服务所备案)进驻的楼盘。
所有纳入的房源经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凡在沙洋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员。
(三)相关补贴标准。
1.首套房购房补贴标准。凡在沙洋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人员,由县财政局按照建筑面积给予 300 元/平方米补贴。
2.非首套房购房补贴标准。凡在沙洋中心城区购买第二套或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人员,由县财政局按照建筑面积给予 200 元/平方米补贴。
房票安置对象同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四)办理工作流程。
购房户持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契税凭证、首套房证明、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等向县房产服务中心申领,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县财政局在一周内办结。
(五)相关配套政策。
1.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凡在沙洋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员,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契税完税证明,自愿选择办理户籍迁移,其家庭成员也可随迁。所有新建小区及小区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律纳入社区管理。申请落户的,社区居委会无条件接受。由县房产服务中心协调沙洋镇、滨江新区、县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完善配套保障机制。凡在沙洋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县内农民除可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外,依法保障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购房农民的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等各项政策保障及手续办理,由县房产服务中心协调县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落实。
(六)优化政务服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购房补贴窗口,由县房产服务中心选派三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政策咨询、业务办理、部门协调等工作。
二、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适当调整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三、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 1-2 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
四、允许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五、合理调整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自即日起,适当放宽各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六、加大金融支持
公积金中心及金融机构要加快个人房贷放款速度。
七、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对散布捏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房价、恶意降价降标降质、无证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由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