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现特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被执行人通告如下:
凡在我院有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必须在通告之日起5日内,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下同),我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法院公告,对其不守信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曝光。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其办理持有股权的变更,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设立新企业及参股经营,抵押登记和企业注销登记,外迁经营等手续;不得授予“重合同守信用”、“消费者信得过”、“五好经营户”等年度荣誉称号。
三、将其不诚信行为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信息,依法限制其融资行为。
四、向国土资源局及房产管理局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其参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公开出让竞价,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抵押审批等手续。
五、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通报备案,限制被执行人出国离境。
六、被执行人为党员及公职人员的,对其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将视情况向人大、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情况。
七、依法采取传唤、拘传、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妨害执行等涉嫌犯罪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追踪报道。
十、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六)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及相关单位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财产线索的,及时向执行法院举报,在全社会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自觉履行、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社会风尚。我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执行公正,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新局面。
特此通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现特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被执行人通告如下:
凡在我院有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必须在通告之日起5日内,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下同),我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法院公告,对其不守信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曝光。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其办理持有股权的变更,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设立新企业及参股经营,抵押登记和企业注销登记,外迁经营等手续;不得授予“重合同守信用”、“消费者信得过”、“五好经营户”等年度荣誉称号。
三、将其不诚信行为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信息,依法限制其融资行为。
四、向国土资源局及房产管理局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其参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公开出让竞价,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抵押审批等手续。
五、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通报备案,限制被执行人出国离境。
六、被执行人为党员及公职人员的,对其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将视情况向人大、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情况。
七、依法采取传唤、拘传、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妨害执行等涉嫌犯罪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追踪报道。
十、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六)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及相关单位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财产线索的,及时向执行法院举报,在全社会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自觉履行、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社会风尚。我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执行公正,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新局面。
特此通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