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高审计公示2017年1号关于审计李俊同志任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按照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的委托,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3月2日起,对李俊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调查相关单位。
审计组组长:刘华军
审计组成员: 吴 虑 郭小敏
***:审计组审计纪律
高新区审计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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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