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公路局申请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
株洲县公路局申请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
实施主体(公章):株洲县公路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调整依据 | 备注 |
1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2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4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 | 行政许可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5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6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行政许可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7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8 | 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9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0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1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炸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2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或者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4 | 损害、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安全、安全和畅通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5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6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7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8 | 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19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2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21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缆和输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22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23 |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规格未保持一致的,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试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24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25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株政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 | 因职能调整 |
说明:1.类别请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进行划分。
2.请在备注栏内按要求填写调整原因。(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的行政权力;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因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等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根据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因职能调整等情形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3. 县本级非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权力清单,类别按照其他行政权力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