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渌口区中心城区禽畜实施集中屠宰(存放)的通告
ZZLKDR-2020-07001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中心城区禽畜实施
集中屠宰(存放)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传播蔓延,防止人禽畜交叉感染,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保障禽畜类肉品质量安全,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渌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渌口区中心城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宰销分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0日起,渌口区中心城区实施家禽、家畜集中屠宰,供应屠宰家禽、家畜产品。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进行活禽、活畜交易;禁止在集中屠宰(存放)区以外的场所宰杀活禽、活畜。
二、屠宰(存放)区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生产的家禽、家畜产品应当经过严格检疫、检验,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场。
三、进入渌口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家禽、家畜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家禽、家畜产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畜肉产品,确保禽、畜肉产品质量安全。
四、市场主办方应当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督促经营户守法经营。一旦发现经营户在市场内贩卖无证禽、畜肉产品的,或贩卖染疫、病死、变质、注水(或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禽、畜肉产品的,市场主办方应当督促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否则,造成家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渌口区中心城区内所有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不得购买、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畜类产品,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依法从重查处。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家禽、家畜屠宰(存放)区的检疫监管;商务粮食部门负责保障市场流通供应、农贸市场规划、改造与建设的指导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禽、畜类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商家出门店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贩卖家禽、家畜及其产品等行为。
本通告所称家禽是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养殖禽类;家畜是羊、犬、家兔等供食用的养殖畜类;家禽、家畜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畜胴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31-27686268(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31-2761838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31-27618211(区农业农村局)、0731-27616260(区商务粮食局)、110(区公安局)。
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 株洲市渌口区商务粮食局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