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21〕7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一)身份证明材料变更的证明(限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军官证)。
(二)小微企业的证明(企业注册相关信息)。
二、承诺制工作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相关不动产登记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证明事项名称、证明内容、承诺方式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行为。若有,申请人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若无,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详见***)。
(三)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签字承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可由他人代为承诺。
(四)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其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打印《受理回执单》给申请人,完成不动产受理工作。
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登簿前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事中事后核查机制
(一)核查内容
1、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行为;
2、承诺的事项是否为国家部委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3、承诺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
4、承诺内容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比对是否一致;
5、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是否一致。
(二)核查方式
1、工作人员对基本信息进行核查;
2、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比对;
3、调查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
4、通过投诉举报方式核查。
(三)处理办法
对于核查结果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处理方式如下:
申请事项未办结的:
1、依法终止办理;
2、再申请时不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特事特办”等相关政策;
3、申请人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
4、失信记录记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申请事项已办结的:
1、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撤销该笔登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申请人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
3、失信记录记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身份证明材料变更的证明)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小微企业的注册信息)
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月25日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身份证明材料变更的证明。(限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军官证)
(二)证明用途
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证明系同一人。(限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军官证)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该不动产登记不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特事特办”等相关政策;
(二)该不动产登记的办结期限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本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为同一人;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小微企业的证明(企业注册相关信息)
(二)证明用途
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免交不动产登记费用。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第一大点第三小点第二类: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四)证明的内容
小微企业申请登记,申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该不动产登记不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特事特办”等相关政策;
(二)该不动产登记的办结期限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本企业为小微企业,并依法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申请按照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精神免交不动产登记费用;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