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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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5日发表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县各有关收费单位:
现将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财政局转发的《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扬价服[201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降低 收费 通知
抄 送: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物价检查站。
宝应县物价局综合科 2015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1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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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11:10:0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