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泰政办发〔2016〕20号)的解读
一、《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出台背景、目的及依据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15年,***、***于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对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署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于2010年发布实行以来,对规范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推进和2015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2010年出台的《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部分内容和上位法新修订的内容不统一,已不能满足我市法律援助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我市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对2010年的《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共分五章四十三条,具体内容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确定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是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取消了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对部分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做了更为细化的说明。《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也就是说,新的《法律援助办法》取消了旧《法律援助办法》中对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硬性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中所有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群众都被纳入了法律援助的受援人范围。另外,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之前的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改为“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这两处修改是本次《办法》修订最大的两处亮点,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增加了受援人群,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另外,本部分内容对刑事案件以及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申请做了单独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是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更清晰地对工作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做了说明,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更易理解的指导。根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后,经济困难标准的审查成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唯一审查标准。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泰安市组织学习了《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和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工作的意见》(青司发〔2015〕77号),借鉴广东省和青岛市的先进做法,对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做了排他性规定。这项修改避免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对有限司法资源浪费,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第四部分是法律援助的实施和监督,明确了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出台的意义
全文主要对全市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监督等程序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其只要目的就是规范法律援助援助工作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使全市法律援助的具体业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四、落实《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具体措施
为了落实新《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的相关规定,泰安市司法局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强化服务网络建设,全方位服务贫困群众
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工作目标,推进多措并举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形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进村入区、覆盖全市的法律援助便民网络。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便民大厅规范化建设,将法律援助便民大厅打造成为服务民生的便民平台,实行窗口咨询、案件受理、审查、指派“一站式”服务,对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受理,进一步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使法律援助渠道更加便捷畅通,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优质法律服务,提高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监管,提升办案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全方位监督,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告知、重大案件讨论、旁听庭审、***反馈、抽查评估等制度。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活动,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抽查予以质量评定。设立激励奖惩机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措施,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认真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积极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调动了办案人员积极性,促进了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增强法律服务人员诚信办案的观念,确保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规范办理,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监督,严格经费管理使用
严格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经费,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发放办案补贴,严禁将法律援助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业务经费混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挥霍浪费法律援助经费,确保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每一笔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案件承办人。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等行为。
(四)丰富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对《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以及《泰安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一是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进社区等活动,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题报道、制作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广泛宣传相关制度,营造了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二是注重向党委政府宣传,目的在于提高法律援助在党委政府工作中“出现”的频率,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推动工作开展。三是开展各项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利用“3.8”妇女节、“3.15”消费者维权日、助残日等专项宣传活动进行法律援助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品,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升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度,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进步。
相关文件:
泰政办发〔2016〕2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