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职工医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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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1日发表
为夺取抗击疫情和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双胜利,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企业类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未申报缓缴或已申报但审核暂未通过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未按时足额缴费将产生滞纳金,并影响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经请示省局,我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更多医保缴费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我市将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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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2:53:4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