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第1号
根据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滨河新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决定收回滨河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范围:
东至110国道,南至卡布其沟河槽,西至黄河,北至海北大街向西延伸线。
二、补偿原则:
(一)建设用地补偿:
1、已核发规划和土地手续满二年未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无偿收回。
2、已建成的房屋及构筑物按照《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
3、在2002年3月26日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暂停办理海勃湾城区房屋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的通知》之后,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而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违章建筑处理,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无偿拆除。
(二)国有农用地补偿:
1、取得有关批准文件而未进行开发利用的,无偿收回。
2、已开发利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8倍,考虑用地实际情况,增加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2倍作为经济补贴;被征土地上的住宅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水井、管道、电缆、棚圈、围栏及其他设施,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3、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其他多年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4、对于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5、对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及突击开发的土地不予补偿。
望各有关用地单位及个人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到乌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登记,逾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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