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统计局营商环境首问责任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决策部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根据《遂宁市营商环境“首问责任制”工作规则》《蓬溪县“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工作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局内各股、室、队、中心。
第三条 本规则首问责任人是指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营商环境“首问责任制”的督促、考评工作。
局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机关内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度。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包括办事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项,对提交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
(一)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 承办人应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按照《蓬溪县“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工作方案》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限期办理。
第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责令岗位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岗位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岗位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十条 本规则由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