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佛(顺)征告20207号)
征收(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佛(顺)征告〔20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逢沙股份合作经济社及收回大良街金榜股份合作经济社、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19〕97号)
三、批准用途: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
四、批准时间:2019年12月31日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范围内(见附图)
六、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 | 地类 | 合计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
大良街逢沙股份合作经济社 | 0 | 0.6668 | 0.0056 | 0.6724 | 0 | 0 | 0.6724 |
大良街金榜股份合作经济社 | 0 | 0.3462 | 7.2939 | 7.***01 | 0.0012 | 0 | 7.***13 |
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 | 0 | 1.9904 | 0.0701 | 2.0605 | 0.0728 | 0 | 2.1333 |
合计 | 0 | 3.0034 | 7.3696 | 10.373 | 0.074 | 0 | 10.447 |
七、上述10.447公顷土地中:
(一)8.3137公顷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征收逢沙股份合作经济社0.6724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0.1009公顷,该留用地已以货币折算补偿,相关补偿费用已由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支付给逢沙股份合作经济社。本次收回金榜股份合作经济社7.***13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1.1462公顷,在顺国建〔2001〕4号、粤国土资(建)字〔2015〕1257号中兑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大良街道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2.1333公顷属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属下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土地补偿。
八、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即2020年4月15日之前),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大良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公告期限: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19〕9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十一、上述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征求意见后,由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19〕97号)
2.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19]9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