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4〕139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顺德建用字〔2014〕26号),同意将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的0.9711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1.009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3058公顷。上述合计2.2865公顷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村民住宅用地。现按规定将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村民住宅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杏坛镇高赞村高桂路 (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2.2865公顷(折合34.2975亩),其中农用地14.5665亩(耕地1.6185亩、坑塘水面12.9435亩、其他农用地0.0045亩)、建设用地15.144亩、未利用地4.587亩。
四、上述土地属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村民住宅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不涉及社会保障费用,无需再计提留用地。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具体补偿安置工作由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实施,并由杏坛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