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佛山市公布的基准价和向上浮动幅度30%及向下浮动幅度30%构成(浮动后的具体指导价详见附表1)。
二、我区已售车位(房)的管理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构成(详见附表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管理小区的停车设施条件、管理成本等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车位(房)的管理费收入纳入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统一核算。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我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号入座,执行相应等级类别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根据服务内容、设施配置、成本支出及合理酬金(利润)等情况,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双方约定收费标准要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备案。
四、此文件执行后,原经我区物价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签订服务合同期限的,可参照新的政策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已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到合同期满。
五、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并自觉接受业主的咨询及监督和物价、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等形式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也要按合同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要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管理服务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八、此文件执行后,经我区物价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文件和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并请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交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注销。
本通知从2006年8月15日起执行,原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转发佛山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发改价[2005]1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1、顺德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2、顺德区物业管理服务相对应的已售车位(房)管理费政府指导价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表1:
顺德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建筑面积㎡•月
类别 | 等级 | 基准价 | 最高限价 | 最低限价 |
一、无电梯住宅 | 一级 | 1.00 | 1.30 | 0.70 |
二级 | 0.70 | 0.91 | 0.49 | |
三级 | 0.40 | 0.52 | 0.28 | |
二、有电梯住宅 | 一级 | 1.55 | 2.02 | 1.09 |
二级 | 1.20 | 1.56 | 0.84 | |
三级 | 1.00 | 1.30 | 0.70 |
附表2:
顺德区物业管理服务相对应的
已售车位(房)的管理费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建筑面积㎡•月
车位(房)类别 | 基准价 | 佛山市限定的最高浮动幅度 | 按浮动幅度换算的管理费最高限价 |
首层架空 | 1.00 | 不高于基准价 | 1.00 |
半沉、地下式 | 1.00 | 上浮60% | 1.60 |
二楼及以上封闭式 | 1.00 | 上浮40% | 1.40 |
上盖为非永久性棚架式 | 1.00 | 下浮20% | 0.80 |
露天停放 | 1.00 | 下浮40% | 0.60 |
独立车房(有墙分隔) | 按车房所在楼宇住宅物业管理费的50%内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