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辉豪胶袋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辉豪胶袋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7年8月18日至8月2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9号窗口
邮编:528137,联系电话:0757-87387388,
传真:0757-8765209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辉豪胶袋厂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辉豪胶袋厂 |
建设地点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大道146号 |
环评机构 | 英德市德宝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辉豪胶袋厂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大道146号(地理坐标为北纬:23°17′18.88″,东经112°56′10.72″),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399.7平方米,建筑面积1940.6平方米,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年产各种塑料袋2000吨。项目员工人数共20人,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均不在厂内食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印刷工序产生油墨废液3.6吨/年,不对外排放。生活污水年排放量216吨/年,经三级化粪池+二级生化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经市政管网排入左岸涌。 (二)项目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UV光解净化器+低温等离子处理,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2 (平印类)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排放,产生无组织排放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吹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负压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Ⅲ类区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项目产生油墨废液3.6吨/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HW12),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不对外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旧油墨包装桶0.135吨/年属于危险废物(HW49),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交回收公司处理,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 核定全厂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CODCr为0.0238吨/年、氨氮为0.0032吨/年。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VOCs(有组织)为0.1026吨/年、VOCs(无组织)为0.0924吨/年,共0.195吨/年。 |
2017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