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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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6日发表
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为保障我镇2015年堤围安全度汛,防止行洪受阻及堤围水土流失,堤围管理范围内禁止搭建构筑物、种植农作物及堆放杂物等侵占堤防用地的行为。如有侵占者,请于2015年5月10日前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者,将依法进行处置。
芦苞镇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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