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水区西南街琼姐餐厅)
2019年5月23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渡口路2号101号铺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琼姐餐厅经营的鲩鱼鱼生(散装,加工日期2019-05-23)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菌群总数,CFU/g和大肠菌群,CFU/g项目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DC1944***********09),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DC1944***********09),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琼姐餐厅经营的鲩鱼鱼生(散装,加工日期2019-05-23)菌群总数,CFU/g和大肠菌群,CFU/g项目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邓金明鱼档购进鲩鱼,并在店内加工制作成为鱼生销售,当批次共制作鱼生1kg,零售价为189元/kg,货值189元,收支平衡,未产生利润;当事人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1日开始鱼生制售行为,截止到6月21日,经营生食类食品制售共产生营业额为7500元,利润750元。从事鱼生制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超过有效期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2017年9月7日,有效期一年)上岗。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鱼生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鱼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鱼生数量较小,且货值较小,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配备有鱼生制作的专间及基本设施设备,能提供用于制作鱼生的鱼的进货查验材料等,及超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制售行为时间较短,且于2019年7月8日办理了增加了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至今未发现当事人因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鱼生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拟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3、罚款13000元整。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