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媚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公 告
新媚:
本局于2011年11月17日依法查处你涉嫌从事无照占道经营行为一案中,对你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予以扣押(见本局发出的明管(荷)单字0000213《扣押财物清单》),并通知你应当自上述财物被扣押之日起7日内到本局接受调查和处理。因你未按期到本局接受处理,现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再次通知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局依法将上述财物视为无主财物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