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府办〔2012〕14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库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十四届区政府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库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佛山市高明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库(以下简称“遴选库”),按行业分为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3个子库,遴选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各自资质等级对应承担的业务范围参与相应项目遴选抽取,全区财政性资金(含融资)投资和区、镇(街道、西江新城管委会)事业、公有企业(全资或控股)单位投资且招标代理费用少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须在本遴选库抽取。
标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只在高明区代理公司(非高明区企业在高明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中遴选,或由招标单位自行在遴选库中选定。
第三条 遴选库由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建,由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使用和维护。
遴选库的监督与管理由区招投标办统筹。区招投标办组织成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小组、交通工程监督小组和水利工程监督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在遴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招标。
第五条 入选遴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三)具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颁发的《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通过最近年度的考核(加入水利遴选库的单位需具有佛山市水务局颁发的《佛山市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诚信手册》,并且必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厅完成信用信息录入手续并已公示的企业);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非佛山市企业在佛山设有分支机构或驻佛山办事处;
(六)近2年曾在佛山市境内承担一定数额的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建筑和市政工程为6项以上,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为4项以上);
(七)入库代理机构要在区中介服务管理办公室信息库登记备案。
第六条 申请加入遴选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明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申请表》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佛山市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证明复印件(非佛山市招标代理机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的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颁发的《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复印件及通过最近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佛山市水务局颁发的《佛山市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诚信手册》复印件,及在广东省水利厅完成信用信息录入手续并已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入库前2年在佛山市境内承担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筑和市政工程为6项以上,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为4项以上);
(五)在高明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工程建设类专业毕业、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或注册造价师担任,不少于1名)、其他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属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最近连续半年以上缴交社保的凭证)。入选遴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变更人员的,须向相关监督小组提出申请,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变更2次,变更后要向监督小组提供变更人员劳动合同和最近连续半年以上缴交社保的凭证。
(六)近两年无违规行为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时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需提交原件)。
第七条 申请加入遴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近2个年度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遴选库:
(一)法人单位或其在佛山市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的;
(二)有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的;
(三)在佛山市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及申报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库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申请加入遴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就不存在以上情形向相关的监督小组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申请加入遴选库的程序:
申请人向区招投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附送相关材料。各监督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或实地考察,符合条件后报区招投标办统一登记后正式加入遴选库,并到区中介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经审定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的;
(二)招标公告中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资质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删减或修改不允许修改的招标文件格式范本内容的;
(四)擅自提高标准收取报名费、资料费等费用或擅自降低代理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制订不严谨,引致投诉等不良后果的;
(六)不按招标文件范围编制标底或在编制标底过程中出现漏算、错算等明显偏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代理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操作和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八)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资料,开标、评标会服务工作不到位的;
(九)不按规定时间或逾期报送备案资料的。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季度内,有1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并暂停招标代理业务遴选资格3个月;在一个季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2次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从遴选库中除名,2年内不再准入。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审查,从遴选库中除名,2年内不再准入:
(一)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给招标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支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向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佛山市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及申报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库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四)经抽取确定为招标代理机构后,不承接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我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从入库时(含变更)提交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名单中选取,如发现未从提交名单中选取的,暂停其遴选资格1个月。
第十三条 建立对遴选库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分考核机制。
对遴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项目为单位实行考核评分机制。由招标人、行业管理(审招标文件)部门,区招投标办、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根据各自职能和环节分别对招标代理公司代理的每一个项目进行评分,区招投标办将各部门的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计分,每年将招标代理的全年得分累计,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90分或以上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得分为D级的将自动退出遴选库。
评价结果报区中介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抽取应按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采取回避机制。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西江新城管委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按本管理规定在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区招标代理遴选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自遴选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限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工程的招标代理费按国家标准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工程的招标代理费按国家标准的80%收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工程的招标代理费按国家标准的70%收取;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招标代理费按国家标准的50%收取。(设计和监理项目招标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标费和交通费等另计)
第十七条 遴选库每2年变更1次,到期后重新按要求申报建库。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高明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申请表(略)
2、高明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程序及办法(略)
3、高明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抽取表(略)
4、高明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评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