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34号案原告郑森灶诉被告吴剑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剑鸣: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334号案原告郑森灶诉被告吴剑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剑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支付以10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从2018年12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郑森灶;二、驳回原告郑森灶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吴剑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35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剑鸣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