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026号原告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新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新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新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黄新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22158.92元及以222158.92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东互顺通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79.74元(原告已预交6051.8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6051.8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4779.74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