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40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明兴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路先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梁泽郁朱惠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惠儿: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440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明兴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路先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梁泽郁、朱惠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440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44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0859元;2.被告以28085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黄国全及黄恒光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2019)粤0605民初14406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路先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梁泽郁银行存款2293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