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8396原告林国彬与被告李其灿第三人佛山市三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三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8396原告林国彬与被告李其灿、第三人佛山市三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8396号案的民事上诉状,原审被告李其灿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605民初839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237345.21元以及支付以237345.2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