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23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锦绣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水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13233号之一
陈水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锦绣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水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32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佛山市南海海逸锦绣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水生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6020)于2018年4月20日解除;二、陈水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佛山市南海海逸锦绣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三、陈水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7513元予佛山市南海海逸锦绣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驳回佛山市南海海逸锦绣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553.9元(佛山市南海海逸锦绣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水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海逸锦绣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