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征询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办法(征询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综合吸引力,我局草拟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办法》(征询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提高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寄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三路1号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并在信封上注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办法》修改意见和建议”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522451934@qq.com。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0年1月15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办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和健全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综合吸引力,根据《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南府〔 〕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会力量筹措的资金、实物,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条件。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区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南府〔 〕 号)认定的一类至七类人才及特色人才(不含机关单位在编公务员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南府〔 〕 号)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才。
第三条 人才安居扶持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安置包括优惠购买人才住房及入住政府持有的人才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发放安家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四条 申请人不能同时享受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
家庭成员(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中有两人或以上为人才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人的标准申请人才安居扶持。
第六、七类人才提升认定为一至五类人才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优惠购买人才住房或按标准申请安家补贴。
第五条 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人才安居服务可依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人才安居服务辅助工作。
第二章 实物安置
第六条 选择实物安置的,申请人可以优惠购买南海辖区内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或其他人才优惠住房,优惠额度按安家补贴标准执行;也可以申请入住政府持有的租赁住房。
第七条 区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可面向符合条件的一至五类人才进行销售。政府房源持有人应制订人才安居住房销售方案(含申请人范围、房屋销售价格、优惠额度、选房程序等),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南海人才卡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布。平台定期发布人才住房房源信息及销售方案。
第八条 区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也可按市场价对外销售,销售所得购房款上缴区人才立区专项资金库。限价人才专卖房如不限销售对象,按市场价销售的,超出限价部分销售所得购房款上缴区人才立区专项资金库。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六至七类人才,可申请入住政府持有的租赁住房并享受一定建筑面积的免租金优惠。其中第六类人才不超过35平方米;第七类人才不超过25平方米。超出上述免租金面积的,则按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收取租金。六至七类人才享受免租金的期限为3年。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在土地出让前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明确该地块上建设人才安居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发放安家补贴,用于购买南海辖区内的商品住房;也可以申请发放租房补贴,入住社会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一至五类人才可分别申请不高于800 万元、300 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安家补贴(含税),总额不超过购房***金额。安家补贴分5年按30%、20%、20%、15%、15%比例发放。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六至七类人才,可享受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0元、500元。租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累计最多可以申请3年。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扶持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2017年1月1日起新引进我区工作的人才;
(二)申请人是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南府〔---〕--号)认定的一至七类人才及特色人才;
(三)申请人需在取得人才认定资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取得人才资格之日起前3年至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扶持之日内,在本市未转移或出售过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优惠购买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其他人才优惠住房及安家补贴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除了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一至五类人才(不含柔性引进人才),第五类人才,仅限于在企业[1]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2]、新型研发机构[3]、技术转移中心[4]、人才合作机构工作[5]且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2020年)》(下同)。
(二)自2018年1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3号)印发之日前,在佛山市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产权住房(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产)或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在南海区内没有领取过政府发放的其他安家补贴、没有参加房改购房。
第十六条 申请入住政府持有的租赁住房及申请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除了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六至七类人才,仅限于在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工作且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
(二)在南海区、禅城区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11年7月27日(《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发文日)起,未享受过市、区、镇人社、教育、卫生、人才办、住建、经贸等部门发放的租房补贴。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政府持有人才住房及安家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及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以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社保证明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期限应截止自申请日前1个月);创业人员(没有参保的)需要提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证明。创业人员如果达不到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可提交公司的纳税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入住政府持有人才住房及租房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及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以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社保证明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期限应截止自申请日前1个月);创业人员(没有参保的)需要提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证明。创业人员如果达不到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可提交公司的纳税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扫描件(有房产的提供)。
第六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九条 安居扶持审核程序如下:
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对申请人人才身份信息(含是否变更工作单位)、五至七类人才是否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进行审核;负责收集汇总全区自2011年7月27日起享受过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生活津贴情况用于数据筛查;对申请安家补贴的人员劳动合同进行核对,判断是否属于柔性引进人才。
(二)区人社部门负责甄别申请人是否符合市级人才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引导其先申请市级人才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
(三)区住建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改情况及房产情况进行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审核。
(五)区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在南海区的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六)区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在南海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情况进行审核。
(七)区不动产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取得人才资格之日起前3年至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扶持之日内佛山市住房转移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公示
安居扶持申请、审核等情况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会议研究同意,审定结果将在平台及“人才南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相应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平台公布审核通过名单。
第七章 安家补贴与租房补贴发放
第二十一条 安家补贴发放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安家补贴:
(一)若申请人所购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应先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享受安家补贴金额**元,自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并随即将新的不动产权证重新上传平台并通知补贴发放单位。安家补贴分5年按30%、20%、20%、15%、15%比例发放。
(二)若申请人所购房屋只办理了合同备案,申请人应将已备案的合同上传平台,补贴发放单位核实后通知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并按30%的比例发放第一笔安家补贴,待申请人按第(一)点要求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后,再分4年按20%、20%、15%、15%比例发放余下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租房补贴发放
租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自第一个月发放补贴起,累计最多发放3年。
第二十三条 利用安家补贴购买的住房,房产证上应注明已享受的安家补贴或购房优惠金额,自核发房产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
第八章 年审
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第十八条的考核管理办法对已享受安居扶持的申请人进行年审,并在平台予以公示。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安居资格的;用人单位故意协助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在享受扶持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离开南海不主动申报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不再接受其人才安居申请,由区委组织部取消其已认定人才身份,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函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在征信平台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二)属于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其他人才优惠住房的,原房源持有人依法追回所购人才住房;
(三)补贴发放单位终止发放补贴并追回已发放部分;
(四)相关单位将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30天内及时向补贴发放单位报告。逾期不报的用人单位,由补贴发放单位暂停该单位人才安居待遇申请资格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佛人社〔2018〕325号)、《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佛人社〔2018〕324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210号)等佛山市相关人才政策扶持项目性质、内容相近时,按照从高、从优、补差价原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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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办法中所指企业,是指在南海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经营范围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内公有性质企业、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政府性资金投资占股超过30%的企业除外。奖补项目已有专项资金渠道的,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不再列入本办法申请对象。
[2] 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以及省级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3]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我区注册和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活动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组织或机构,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4] 技术转移中心是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我区设立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5] 人才合作机构是指在我区注册和运营,为我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等提供专业服务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法人组织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