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623号原告丁时亮诉被告谢艳琼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艳琼、汪成: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623号原告丁时亮诉被告谢艳琼、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623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两被告支付从2018年5月28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141333元);3.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8号金名都37栋7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0元;上述第一、二、四项诉请共计1171333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永添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冯少宽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