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827号原告佛山市蓝思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飞豪喷涂有限公司陈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春安: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3827号原告佛山市蓝思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飞豪喷涂有限公司、陈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382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3元及从2018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日止(自2018年12月15日计至2019年6月6日,以40003元为基数,年利率6%,暂计资金占用费1160元,合计41163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卢斯念及黄国全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