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不可擅自从事自生产经营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条例》的部分内容摘选,供市民学习,(《条例》详细内容可在公众微信号“九江公信”查阅):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账簿、电子文档等资料;(三)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经营的物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撰文/沈芝强 通讯员潘雅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