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狮山触电事故调查调查报告
2017年7月1日凌晨4时30分左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龙头土名“豆口垣”的佛山市南海区鑫峰不锈钢加工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厂生产工人邹志伟在生产过程中触电当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2014〕391号)的文件要求,我区成立了“7·1”狮山触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总工会、人社局、供电局、狮山镇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区安监局副局长冯仕良担任组长。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名称:“7·1”狮山触电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7月1日凌晨4时30分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龙头土名“豆口垣”的佛山市南海区鑫峰不锈钢加工厂厂房内。
(四)事故单位(个人):佛山市南海区鑫峰不锈钢加工厂。
(五)事故类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伤亡人数:1人死亡。
(七)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佛山市南海区鑫峰不锈钢加工厂(以下简称鑫峰厂),《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龙头土名“豆口垣”;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李儒锋;成立日期:2010年6月30日;经营范围:加工:不锈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死(伤)者的基本情况
死者邹志伟,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251412;住址: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火车村康后村民组。邹志伟是鑫峰厂员工,负责操作不锈钢表面处理机。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6月30日晚上19时,邹志伟、黄荣安两人在鑫峰厂照常上晚班(晚上19时至次日早上7时),黄荣安操作2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邹志伟操作3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2017年7月1日凌晨4时30分左右,黄荣安听到邹志伟操作的2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有板材掉下的声响,他马上跑去关掉3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急停开关,随后发现邹志伟趴在3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烤灯旁边的立柱上,该处位于3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与墙壁之间通道位置。黄荣安随之呼喊救援并与赶来的杂工李为海一起把邹志伟抬出进行急救。其他在宿舍休息赶过来的员工拨打120。120医护人员于凌晨5时10分到达现场,对邹志伟进行现场急救,邹志伟经抢救证实死亡。
(二)事故救援过程:事故接报后,狮山安监局、官窑派出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善后处理。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狮山镇政府组织鑫峰厂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事宜协商,该厂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并已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项。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 直接原因:
邹志伟在3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运行期间擅自进入非操作危险区域,触碰到因电缆直接裸露造成的设备带电部位,且3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没有有效接地且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导致邹志伟触电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鑫峰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能督促邹志伟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在非操作危险区域设置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并消除电缆裸露等事故隐患,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邹志伟违反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3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运行期间擅自进入非操作危险区域,触碰到因电缆直接裸露造成的设备带电部位,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邹志伟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对其追究相应处理。
佛山市南海区鑫峰不锈钢加工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能督促邹志伟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在非操作危险区域设置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并消除电缆裸露等事故隐患,3号不锈钢表面处理机没有有效接地且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调查处理。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部分单位(个人)不重视安全生产,生产安全意识薄弱,对电气设备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忽视有效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和接地措施的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为加强对同类事故的监管,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具体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积极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严格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措施,将电气安全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聘请具有相关电气资格证书的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违反操作规程的危险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要依法严厉处理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企业,必要时落实强制措施并曝光,强化企业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和行动自觉。
(三)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1”狮山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