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28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佛平路3号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
2021年5月28日晚上23时10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佛平路3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
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F1K2C7F;法定代表人:李新。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港基大厦2106室;经营范围: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施工;灯具安装;国内广告业务;照明器材的批发、零售;花卉种植、销售;机械设备的清洁与维修;施工劳务分包。
李新,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系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8日晚上20时许,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冯意、马均平、钟桂林、林志坚等人在未经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对祖庙街道佛平路3号南侧所安装的灯光进行维护调试作业。作业由冯意组织,马均平、钟桂林二人在楼顶(该楼共33层)进行维护调试协助工作,由林志坚沿一端固定在楼顶的主绳和副绳两条绳缓降到7楼中空平台对所安装的灯光进行维护,冯意在该楼南侧佛平路上做安全监护。当天晚上23时10分许,作业至25层左右,因需核酸检测原因冯意安排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先行离开监护岗位。由马均平、钟桂林二人在楼顶做相关收尾工作,在收绳时感觉绳子已没有重力作用,认为林志坚已安全落地,就把两条绳子拉到了楼顶工作面,并盘好放到负一楼。然后等林志坚下来一起下班。当天晚上23时30分许,林志坚一直没有出现,并联系不上,马均平、钟桂林返回7楼中空平台寻找林志坚,二人在7楼中空平台发现林志坚躺在作业面下方平台位置,头戴安全帽,未见血迹和明显外伤,手部有被绳索割裂伤。马均平、钟桂林等人马上对林志坚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到现场后立即对林志坚进行抢救,经过现场抢救,因林志坚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医护人员当场宣布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祖庙街道办事处、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禅城区祖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妥善处理了善后工作,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林志坚,男,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系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志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并且未能正确使用安全绳、缓降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聘请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对不正确使用缓降扣等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林志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并且未能正确使用安全绳、缓降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聘请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对不正确使用缓降扣等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及时制止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新未尽到督促、检查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对高空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林志坚是否正确使用安全绳、缓降扣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由于事故责任人林志坚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2.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李新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山东盛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再次教育、再交底,特别是高处作业方面,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采取措施,确保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督促所监管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3.祖庙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高处作业宣传教育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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