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任教工作年限认定公示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文件精神,经审核确认,对下列人员任教工作年限认定如下,特此公示,公示期为5天(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3日)。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到佛山市禅城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地址:区政府通济大院921 室(禅城区教育局人事科),电话:0757-82341253;0757-82341262。
***:1.佛山市禅城区原民办教师公示名册表
2.佛山市禅城区原代课教师公示名册表
佛山市禅城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6 年12 月19 日
(20161219)佛山市禅城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任教工作年限认定公示(章).pdf
***1:原民办教师公示名册表.xls
***2.原代课教师公示名册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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