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务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工作站公务车辆管理,保障公务,强化岗位职责,确保合规用车和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一车一档”、审批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各社区工作站负责所属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作为本单位车辆管理的负责人要严格公车管理,因管理车辆不到位造成违规情况的,追究单位“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五条 公务车实行专人管理,建立车辆台账管理制度。各社区工作站指定一名车辆专管员,做好车辆保管、调度、维修、保养、年审、费用结算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公车使用台账,做到“一车一档”,记录出车审批人和使用人、出车事由、出车时间、出车范围、车辆行驶里程及归队时间;每月对每辆公务车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路桥费等车辆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定期汇总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制度,规范公务车辆使用。各社区工作站必须制定公车使用逐级审批制度,遇节假日或突发应急情况未批先用的,事后须补办手续。严禁违规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七条 车辆应集中管理,定点停放。每台公务车执行完公务后须在工作站大院内划定的公务车专位停放。公务车专位应喷上公务车辆的车牌号。节假日各单位要强化公务用车的动向管理,除值班执勤用车外,其他车辆一律要统一停放于工作站大院内。非工作日一律按规定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日使用车辆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使用人公车私用,公车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娱乐场所、公园景点、餐饮场所等地点。
第三章 车辆维修
第九条 车辆维修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车辆维修必须遵循先审批后送修。如公务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必须马上修复或更换的,应电话报告车管员,事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公务车辆维修必须使用新区招标确定的公务车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按要求填写《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公务车辆维修结算单》,经车管员审核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维修。
第四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车辆运行费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购买,降低运行成本。车辆费用报销审批按办事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由车管员统一办理加油卡。车管员每月对油费结算一次,需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深圳市外临时加油的,凭***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虚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公务车使用人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人要遵守交通法规、车辆管理制度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凡因违反交通规则、管理规定或因养护、操作不当,造成违章、违规、损坏、被盗、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处理违章罚款或承担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站应指定专人专责监督公车管理使用,定期不定期查阅车辆使用登记台账情况、燃油IC卡加油卡和粤通卡使用情况、检查公务车辆是否在非工作时间停放在指定地方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作站负责人。
第十五条 办事处纪检部门、社区党委纪检委员不定期对社区工作站遵守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社区工作站公务车辆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相关纪律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各社区工作站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车使用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