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科学应对、迅速而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增强新区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实行日常监管,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3.2 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3.3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的作用。
1.3.4 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坚持积极、稳妥、缜密、依法、有序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1.4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难以判定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
1.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所涉及地级以上市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在本市区域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 ,已造成或即将造成全省性影响;在本市区域内发生,已波及或即将波及金融同业的;需要跨市协调处理的。
1.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在本市区域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 ,并未扩散到别的城市;在本市区域内发生,未波及其他金融同业的;需要跨区跨部门协调处理的。
1.4.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新区管委会能单独应对,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光明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名词解释见附则6.1)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6 金融突发事件现状
光明新区成立于2007年8月19日,是深圳市加快国际化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发展布局的重大战略举措。光明新区是深圳年轻的城区,位于深圳市西北部,下辖公明、光明两个办事处,辖区总面积156.1平方公里,人口约100万。光明新区按照开发区的机构设置,全面行使区一级政府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等各项职能。
光明新区创新发展,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GDP由成立前的134.9亿元,增加至2015年的671亿元,为成立之初的5倍,综合实力明显提升。截至2015年底,落户新区的银行机构已有13家,比新区成立之初大幅增长。截至2015年三季度,新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达到377亿元,同比增长8.8%,人民币各项贷款期末余额达到276亿元,同比增长74.2%,发展势头强劲,有力保障了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此外,入驻新区的证券公司有1家,入驻新区的保险机构有6家。新区私募基金业企业产业园于2013年成立,截止2015年底,园区企业总数达到85家,注册资本超过100亿元,管理资金规模超过200亿元,园区成立以来累计为新区创造纳税贡献达2.7亿元。
伴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长,种类不断丰富,伴随的金融风险也逐渐加大。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及第三方理财等、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及担保、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信用中介机构快速发展,是金融风险高发区域,迷惑性强,呈隐蔽性、多样性等特点,这些均为光明新区的金融风险隐患源。由于新区成立时间短,地处较为偏远,群众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相对比较缺乏法律知识,风险防范意识较差,风险意识薄弱,也加大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系数。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
新区管委会成立光明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总 指 挥:分管新区发改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
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发展和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现场副指挥官:综合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发展和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公明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光明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主 任:发展和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副主任:发展和财政局发展改革科负责人
成员单位:由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综合办公室、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光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光明新区国税局、光明新区地税局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可指定其他单位参加。
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发展改革科工作人员为主,具体负责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2.2.1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新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实施应急措施;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修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建立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确定一般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开新区金融应急预案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新区重大、复杂金融突发事件案件;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2.2.2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金融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传达、案件通报等工作;收集、整理、上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协调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做好有关金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金融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完成金融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综合办公室:搜集、汇总、上报相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2)发展和财政局:做好新区金融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有关金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金融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3)经济服务局:负责协助做好通用物资的统筹、调配及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积极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向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宣传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
(4)光明公安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5)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加强辖区企业监管力度,对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有引起金融突发事件可能的经营活动及时予以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涉嫌构成金融突发事件活动的,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光明新区国税局、光明新区地税局:协助掌握和提供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金融突发事件中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存在潜在金融突发事件风险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发展和财政局牵头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相关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辖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准确把握新区非法集资整体风险状况,及时分析并上报风险排查报告。相关单位应长期有序开展金融突发事件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制定新区宣传教育计划,加强对企业及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3.1.2 监测
(1)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新区内各部门、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注重对影响新区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变化进行***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新区金融应急领导指挥部。
(2)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新区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关措施,作好应急准备。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据此对新区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1.3 预警
(1)新区各金融机构应将本系统范围内发生的可能涉及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在1小时内向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向新区应急指挥部、新区管委会提出预警建议。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与共享
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事发办事处、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发展和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事发办事处、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及发展和财政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
如事发单位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报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办,按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① 首报内容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地点、时间及现场情况;金融突发事件的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② 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③ 总报内容
应包括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①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②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应在30分钟内将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应在10分钟内将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并在3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
③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和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
3.2.2 先期处置
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介入之前,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的藏匿转移和抽逃、及时控制有关嫌疑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事态扩大。
3.2.3 应急响应行为
(1) IV级响应
① 响应程序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应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上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和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② 应急决策措施
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或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信息监控组、风险处置组、新闻宣传组、应急专家组、后勤保障组、涉外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③ 落实措施
正式处置方案经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决定,光明公安分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2) I级、II级、Ⅲ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或涉及到新区后,由上级应急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启动应急响应前,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有关情况。
3.2.4指挥协调
(1)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配合市金融应急办、市有关金融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保留好证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和资产的抽逃、转移和藏匿,同时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
(2)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力量,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及职责。组织相关涉案办事处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分局光明分局做好案件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核实,落实相关善后措施。发展和财政局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1)启动应急响应后,金融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金融应急指挥部指挥下,由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发展和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作具体工作的总指挥,落实金融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总体方案,统一开展具体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综合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以及发展和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根据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在信息协调,案件处置、信访维稳等具体工作上进行具体的工作部署。
(2)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监控组、风险处置组等9个应急功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各牵头单位的指定责任人担任。
① 综合协调组
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综合办公室、事发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② 信息监控组
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经济服务局、光明公安分局、事发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控,信息报送传达等方面,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加强各个成员单位的信息互送,提高预警和处置的效率。
③ 风险处置组
由光明公安分局牵头,发展和财政局、事发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案件处置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处置进度,减少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做好跨区域的案件处置工作相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④ 新闻宣传组
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综合办公室、事发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统一口径组织发布突发事故信息,客观公布、报道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⑤ 应急专家组
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光明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召集的应急专家为成员,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突发事故,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⑥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办事处牵头,综合办公室、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为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⑦ 涉外联络组
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综合办公室、光明公安分局、事发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突发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财产问题,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⑧ 调查评估组
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纪检监察局、光明公安分局、事发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⑨ 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办事处牵头,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实施安抚、谈判等工作,提供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2.6 处置措施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各部门(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设备和场所管制、资金物资调拨、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动员等相应处置措施。
3.2.7 响应升级
因金融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当金融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应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上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按照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发展和财政局组织和动员与单位职能相关的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9 信息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2.10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分析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依响应级别由原决定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按职责分工,由事发办事处、发展和财政局和经济服务局落实。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对受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3.2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管委会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
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3.3 恢复与重建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办事处、社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事故调查评估情况,评价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编。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用金融应急专家、应急志愿者等金融应急专业人员队伍,可以根据情况聘请社会上有相关处置经验的专家参与案件处置等工作。
4.2 通信保障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4.3 文电运转保障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4.4 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4.5 安全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6 经费保障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应急经费及时到位。
4.7 其他应急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实际需要,可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障需求,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5、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由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组织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
5.2 宣传教育
由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的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5.3 培训
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运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各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分别组织培训,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4 责任和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金融突发事件: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包括: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新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了变化;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相冲突;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中认为应急预案有必要予以修订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相关单位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其他应当及时修改预案的情形。
6.2.2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1)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2)备案
本预案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6.3 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2016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