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13号(富森茂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13号
被处罚单位:富森茂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5D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5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B区第15栋现场检查,在你单位废水总排口采集了水样。2016年11月22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6/SH280)显示,该水样中总磷浓度为43.8毫克/升,超过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1毫克/升,超标42.8倍。2016年11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6]5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排污许可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20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6]第3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但申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在市政污水管道口附近设置应急池,废水处理站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流入应急池内经检测达标后排放,对于检测不达标废水则抽回废水处理站原水池处理;2、建立应急池实际排放量、抽回原水池的水量台账及应急池检测记录台账;3、因操作员忽视处理站内初始排放取样池内的样与应急池检测达标后排放的水样水质会有较大误差,无形中误导了贵局取样的真实性,贵局在处理站总排口取样不能代表外排水的实际状况;4、经营困难,,鉴于未造成环境影响,请求免于处罚。2017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内B栋和C栋之间的通道地下建有一个应急池,应急池与废水处理设施的连接管埋在地下,无法看清是否连接,且应急池旁有个外排口,该外排口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经审理,我局认为你单位私设的应急池排放口不属于法定排放口,对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的总排口进行采样,并对该总排口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符合规定,决定不采纳你单位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五章§5.2.2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罚款拾柒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2月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