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103号深圳市鑫和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10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鑫和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38
法定代表人:陈小环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第五工业区86E栋4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2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从事玻璃钢化膜生产,设有开料、精雕、真空镀膜、丝印、超声波清洗工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除丝印外其他工艺均在生产。你单位设有超声波清洗机一套,超声波清洗机使用塑料管道排放污水,先排往车间内的一个水泥池,水泥池内有一根塑料管道穿过车间南边外墙与墙外一根从五楼下来的塑料管道相连,该管道的一楼管道口有碱性污水滴落,管口下方积聚了少量碱性污水。执法人员在超声波清洗机的加药槽、清洗槽,以及南边墙外一楼管道口采集了水样。2019年6月19日深圳市光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MX-WSW2019/0122)显示,你单位南边墙外一楼管道口的水样监测结果:pH值9.03、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75×103mg/L、氨氮为4.18mg/L、磷酸盐2.82mg/L、氟化物为1.58mg/L,结果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pH为6-9,化学需氧量为110mg/L,氨氮为15mg/L,磷酸盐1mg/L,氟化物为10mg/L),水样监测结果中你单位南边墙外一楼管道口的pH超标0.03,化学需氧量超标24倍,磷酸盐超标1.82倍。经查,你单位项目所在区域为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编号:GMX-WSW2019/0122)、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厂房租赁合同、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100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9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超声波工艺已停止使用,超声波清洗机后方连接的塑料管已截断,水泥池已拆除,现场无污水排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2019年8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为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但申请了听证,并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辩如下:
1、我公司以前主要从事手表配件的生产,检查当天主要在从事手机后盖玻璃镜片的生产,现场清洗剂由供货商提供。此前听取供货商所说,所有清洗液都符合环保标准,不会超标,不知道为何监测结果会显示PH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24倍、磷酸盐超标1.82倍。
2、2019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我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抽样取证,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于2019年6月12日检查情况及现场所做的勘察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我本人也承认本单位有废水外排的情况,但是由于今年我单位生产订单较少,产生的废水不多,外排水量也很少,对环境未造成较大的影响。我单位现场也给予了积极配合,接到《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后,我单位立即停止废水外排的行为,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拆除并停止生产,现已搬迁到外地。对于处罚决定我单位认为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过错不应该全面听取供货商所说,所有清洗液都符合环保标准,不会超标;另一过错不应该使用原楼上使用的水管进行废水外排。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你局应对我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监督生产或提出搬迁意见而非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8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的申辩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通过埋设暗管或者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特别控制区-B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罚款6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