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发展需求丨我市将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
新型产业用地类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现代产业用地管理立法纳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通过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总结近年来我市在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积累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政策,解决现代产业用地供给与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把有限的土地资源用在对特区未来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现代产业项目上,满足现代产业发展需求,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近日,《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草案)》公布,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条例(草案)》共三十二条。一方面,保障现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明确现代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提出: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特区现代产业目录,实行现代产业项目申报认定制度。申请竞买现代产业用地的,拟建项目应当先通过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人方可取得竞买资格。供应现代产业用地,其起始价、底价根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予以修正后综合确定;现代产业用地招拍挂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设置为用地供应条件。规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与区县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开工期限、投产时间、产出效率、财税贡献、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项目退出机制、违约处置措施等具体监管要求。项目发展监管协议是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确保现代产业用地效益充分发挥,强化用地供后监管措施。提出:现代产业用地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次受让人应当符合现代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承接原土地供应合同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用地取得人责任及义务。没有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可进行回购。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现代产业用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因用地取得人原因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条件的,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视情况采取违约处置措施,追究违约责任;达到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条件的,根据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条例(草案)》推动简政放权,将现代产业项目认定权限赋予区县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2017年《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适用范围仅涵盖金平、龙湖区范围,按照当时确定的管理体制,金平、龙湖区(包括高新区和华侨试验区)的现代产业项目认定和供地方案审批都由市级负责;其他区县参照该办法执行。此次《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特区范围;为提高现代产业项目申报认定效率和土地供应审批效率,将项目申报认定工作和供地方案制定审批工作交由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同时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的项目认定和供地方案仍需报市政府同意。
新型产业用地作为一种全新的用地类型,主要是为了满足现代产业中融合研发、设计、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功能的新型产业用地需求。目前深圳、广州、珠海、东莞、佛山、惠州、中山等市已先后出台了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规定有助于新型产业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满足新型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考虑到该类用地目前在上位法和相关用地分类中并未明确,为支持我市新型产业特殊用地需求,《条例(草案)》适应新型产业发展需求,在现有用地分类基础上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通过特区立法将新型产业用地这一特殊用地类型确立下来,为下一步制度探索提供法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