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草案)
8月22日上午,市长蔡宗泽主持召开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草案)》、《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草案)》和《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草案)》。该《规定》对适用听证的行政决策的范围、行政决策听证的公开性原则以及听证组织机关、参加人员、听证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适用听证的行政决策包括: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或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产生明显利益冲突的;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或市政府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草案)》。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市政府在原有决策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出台该规定。《规定》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和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十大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畴,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落实保障和监督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草案)》。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通过注重决策的法律审查等途径,使市政府决策行为日益规范、成熟。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市政府制定了《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草案)》,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动决策体制和决策过程法制化,提升政府决策体系高绩效建设。(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