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区府办《印发关于做好汕头市澄海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澄府办〔2016〕11号)的精神,现将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以上对象,经审核我区符合条件的有30人。
二、安置办法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区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一次性安置就业。现将安置任务分解下达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然后由各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把安置任务下达给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三、安置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支持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区人社、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安置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无条件接收区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符合政府安置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安置对象要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安置对象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或通知后,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四)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应于2016年4月底前落实好安置对象的接收单位和工作岗位。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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