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华新区关于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龙华办〔2012〕26号
关于印发《龙华新区关于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各科、办、中心:
现将《龙华新区关于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龙华新区关于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办法》、《龙华新区关于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初审办法》、《龙华新区关于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办法》、《龙华新区关于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办法》等5个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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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龙华新区关于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令第342号)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条件
电影放映单位兼并其他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符合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条件。
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章程(原件1份);
4.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各1份);
7.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文件: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自有房产的,提供自己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声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放映器材、设备清单(原件1份);
10.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变更
电影放映单位兼并其他电影放映单位,或者设立新的电影放映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与设立时应提交的材料相同。
六、行政许可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资料: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发证申请材料;
(二)审查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场地查看:新区综合办宣传信息科联同相关办事处宣传文化部门共同到申请场地查看;
(四)做出决定:
1.同意的,按程序经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龙华新区关于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办法
一、申请内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二、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令第129号)第三条、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
三、申请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申请条件
(一)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市、区、街道广播电视台(站)的有线电视网未通达的社区;
(六)宾馆、酒店、生产、科研、金融、经贸、教育等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四)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领取方式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八、申请决定机关
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九、受理程序
(一)受理资料: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发证申请材料;
(二)审查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场地查看:新区综合办宣传信息科联同相关办事处宣传文化部门共同到申请场地查看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做出决定:
1.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发放《同意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通知书》,待工程竣工后,由综合办组织专家验收并报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无有效期限制。
十二、法律效力
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十三、办理费用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有。
龙华新区关于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初审办法
一、初审内容
申请开办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二、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5号令)。
三、申请办理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申请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原件3份);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3份);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3份);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复印件3份);
(六)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复印件3份);
(七)除宾馆饭店外,需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复印件3份)、宾馆饭店书面同意证明(原件3份)。
六、申请表格领取方式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
七、受理机关
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八、决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九、受理程序
(一)受理资料: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发证申请材料;
(二)初审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场地查看:新区综合办宣传信息科联同相关办事处宣传文化部门共同到申请场地查看;
(四)做出决定:
1.报分管办领导审核,同意的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2.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十二、法律效力
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三、办理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有。
龙华新区关于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办法
一、初审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二、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令第228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三、申请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3份);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原件3份);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原件3份);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六)办公场地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八)企业股东信息。
六、申请表格领取方式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
七、受理机关
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八、决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九、受理程序
(一)受理资料: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发证申请材料;
(二)审核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场地查看:新区综合办宣传信息科联同相关办事处宣传文化部门共同到申请场地查看;
(四)做出决定:
1.报分管办领导初审,同意的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2.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名称
准许成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的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十二、法律效力
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十三、申请费用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有。
龙华新区关于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办法
一、初审内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
二、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1号)
三、申请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原件4份);
(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四)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申请需提供星级证书(复印件4份);
(五)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4份)。
六、申请表格领取方式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
七、受理机关
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八、决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九、受理程序
(一)受理资料: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发证申请材料;
(二)初审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场地查看:新区综合办宣传信息科联同相关办事处宣传文化部门共同到申请场地查看;
(四)做出决定:
1.报分管办领导审核,同意的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2.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名称
准许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十二、法律效力
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十三、申请费用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有。
***: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