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强化安全文化角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街道安监办:
社区安全文化角是区政府2009年十项民生实事之一,是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基层阵地。为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发挥社区安全文化角的作用,各街道安监办要定期(每季度更换一次)对安全文化角的内容进行更新,特别要加大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前我区开展标杆企业建设达标和分类分级监管等主要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现将我局组织编写的安全文化角宣传资料印发给你们作为参考资料,请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安全文化角内容,经费从区安委办每年下拨的安全经费中支出。(电子档请自行到邮箱,邮箱:fzxck2010@163.com,密码:28949890)。
附:安全文化角宣传参考资料
联系人:陈巍, 电话:28949890。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 宣传 通知
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安全文化角宣传参考资料
一、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自觉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控制事故风险。目前,从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来看,大部分都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落实造成的恶果。鉴于此,国家安监总局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16号令),该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一是明确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为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负监督管理职责,转变了以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模式,安监工作人员不是企业的安全专管员,即理顺了关系,又节约了行政资源,有效地提高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水平。二是细化并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企业规范自身行为认真履行责任;三是明晰了对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为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处罚尺度提供了具体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节选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二、重要文件精神
为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我区决定在在家私、涂层烘干、制衣、公众聚集场所四个领域内设立安全管理标杆企业,推行标杆企业的安全管理经验,并对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全面提升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标杆企业设立的标准是什么?
标杆企业的设立以安全管理水平为主要标准,着重于企业事故风险的控制能力,要求做到:
1、合法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违法搭建的临时构筑物(如铁皮棚),没有非法使用特种危险设备,现场没有突出的安全事故隐患。
2、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包括:
(1)分清各部门职责,建立责任制度;
(2)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各部门和责任人应如何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外包工程监管制度等;
(3)以制度形式明确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后果,包括安全奖惩制度、事故隐患处理制度、事故处理制度等。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所规定的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职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隐患从企业自我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事故隐患之所以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形成《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
4、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的主要危险源,设想可能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按照每一种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5、有完善的新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或教材、课件),有培训记录。
6、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应能通过档案资料体现。
具体以《龙岗区工矿企业安全管理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和《龙岗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分类分级评定标准》为准,要求评定得分900分以上。被定为标杆企业的,达标后亦被评定为安全管理a级企业,由区安监局发给荣誉牌匾予以表彰。
(二)分类分级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将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和盈利性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其固有危险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分类分级,包括:
1、危险性分类:按照行业危险性大小、安全管理难度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机率将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分成A、B、C三类。
2、风险控制能力分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由好到差,分为a、b、c三个等级。
对危险性较大,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类别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A类生产经营单位为危险性小,不使用危险化学品和较大危险设施、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2、B类生产经营单位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使用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设施、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1)存储危险化学品总量200Kg-2T的危险化学品中转库;
(2)使用0.51立方液化石油气瓶组;
(3)使用5台以上特种设备;
(4)使用10台以上冲、剪、压设备;
(5)使用10台以上木工机械;
(6)使用10台以上橡塑加工机械;
(7)使用10台以上磨削机、手持式电动工具;
(8)使用2台以上压痕机;
(9)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为可燃物,作业人员超过150人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如:服装、鞋业;
(10)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盈利性公众聚集场所(含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由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场所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分类分级办法,不纳入本办法,下同。)
3、C类生产经营单位为危险性较大,需重点防范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和使用剧毒品的单位;
(2)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电镀厂、印刷电路板厂;
(4)存储危险化学品总量超过2T的危险化学品中转库的生产经营单位;
(5)使用、存储超过1立方液化石油气瓶组的生产经营单位;
(6)使用溶剂类危险化学品的洁净车间的生产经营单位;
(7)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采用燃气加热进行涂层烘干的生产经营单位;
(8)含有工件表面喷漆、烤漆作业及具有调油房、喷漆间、丝印间的汽车、机械、五金、家具、玩具的生产经营单位;
(9)作业场所存在镉、三氯乙烯、正己烷、苯、矽尘等危害因素,并且接触危害因素从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10)使用液氨、液氯的生产经营单位;
(1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盈利性公众聚集场所;
(12)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C类。
(四)级别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等级的划分根据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三个方面评分确定,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风险的控制能力。其中,a级为没有较大安全隐患,且安全管理较好,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生产经营单位;b级为没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但安全管理现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陷,存在一定的事故发生概率的生产经营单位;c级为事故隐患严重,安全管理差,发生伤亡事故的概率较大,需重点监管或需要引导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或专项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a、b、c分级管理评级标准表总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总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Pide;(1000-各空项分之和)]。总得分在900分以上为a级,总得分在600799分为b级,得分在600分以下均为c级。
2、直接进入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
(1)最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2)上年度工伤事故宗数在全区范围内名列前50位的;
(3)最近一年内,按照分级管理评级标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得分低于150分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得分低于100分的生产经营单位;
(4)评级标准中所设定的否决项有一项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3、直接进入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
(1)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2)已经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被评为a级企业享受哪些待遇?
a级生产经营单位是同行业安全管理的标杆,安全管理达到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a级生产经营单位可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享受市政府的工伤保险费率优惠等经济激励政策。
(六)何为黑名单制度?
被评为c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龙岗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经街道办和区安监部门审核后列入黑名单,由区安委办通报保险公司、银行、劳动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和海关等机构。
三、安全知识
(一)交通出行安全常识
1、横过车行道时走人行横道,做到绿灯行,红灯停,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2、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穿越马路;
3、不突然横穿马路,不穿越、倚坐道口护栏;
4、不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超过2人;
6、排队候车,等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争抢;
7、不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9、乘坐小轿车、微型客车时,在前排应系好安全带;
10、不在机动车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二)家庭防触电安全常识
1、敷设暗线时应加绝缘套管;
2、电线接头、电线破损修补,不能用普通胶布代替绝缘胶布。
3、保险丝选择要匹配,不能用铜丝或铁丝代替。
4、不能用湿手、湿布更换或擦拭灯泡、灯管。
5、电扇、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要用三孔插头,并要安装地线。
6、电闸箱一定要安装漏电保护器。
7、如遇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不能直接用手去拉救,要用木棍使人和带电脱离。
(三)安全用气常识
1、居民不要私自拆、改、移动燃气设施;
2、要经常检查燃气管道和设施是否泄漏,应及时更换老化软管,应使用燃气电子报警器,随时监控燃气有无泄漏;
3、不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如有居民还在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应立即更换成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4、若家中长期无人居住,应关闭燃气总阀门,并给物业或邻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发生意外及时联系;
5、发现室内有燃气味道时,不要使用电器开关或明火,防止发生爆燃,要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6、热水器、燃气设备发现问题需提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
(四)日常生活消防知识
1、就寝或外出前应检查电气煤气是否关闭、烟火是否熄灭;
2、居家逃生计划:
(1)应先熟悉所住楼层的各逃生路线,并随时做好迅速撤离的准备;
(2)平日应与家人预先模拟演练火灾逃生自救方案,以做到临危不乱,顺利逃生;
(3)应熟悉所住楼层内的消防设备及其使用方法,在起火初期应先报警,然后尽可能消除火灾,火势无法控制时就应积极逃生;
(4)逃生时,注意用湿毛巾等物捂住口鼻,避免烟雾中毒,并采取低姿或匍匐逃生;
3、在厨房中应注意的消防安全:
(1)烹饪时宜着短袖或合宜的长袖,避免烟火燃烧衣物;
(2)烹煮食物时,不要随意离开,离开前须将炉火关闭;
(3)不要让小孩进入厨房玩耍;
(五)防止高处坠落安全知识
1、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要扎紧系好下颚带。没有下颚带的安全帽不允许使用;
2、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固、可靠、完整,以防登高过程中下坠时失去保护;
3、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当使用3 m以上长绳时,应加装缓冲器;
4、在杆塔或变电设备的构架等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带有后背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在杆塔、构架上作业转移位置时,不得失去后背绳的保护;
5、高处作业应先搭建合格的脚手架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在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和斜道两边、斜道转弯处,应设置1.05 m高的栏杆,其下部内侧加设0.18 m高的防护板,以防坠物伤人;
6、脚手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禁止使用金属线,以防触电和感电下坠;
7、在高处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传递工具应使用工具袋。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置围栏或遮栏,并悬挂警告牌,不准其他人员通行和逗留;
8、生产场所的井、沟、坑、孔、洞,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施工中的预留孔和检修中需打开的孔洞,应加装可靠的临时盖板,未加盖板前必须设置临时围栏,悬挂标示牌等。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防止工作人员误踏孔洞,发生坠落事故;
9、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照明应充足。特别危险的地方、设备检修和临时施工区域尤应加强照明,以防碰撞摔跌;
10、对设备和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事先制订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六)预防沼气中毒和窒息安全常识
沼气是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在我区主要存在于下水管道、水井、化粪池、地窖等场所。
1、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是避免沼气中毒最有效的办法。首先自然通风,让易挥发的气体散逸,注意避免出现明火防止沼气爆炸,然后机械通风,通风管应该放到底层以保证作业面的空气持续新鲜;
2、进入可能有沼气的空间以前应检测有害气体。用气体仪器检测可以准确方便地检测多种有害气体;用湿润的醋酸铅试纸也可以方便地检测出硫化氢气体的存在,用浸有2%醋酸铅的湿试纸暴露于作业场所30秒钟,如试纸变为棕色至黑色,则严禁入场作业;
3、作业的工人要戴上洁净湿润的口罩,必要时应戴防毒面罩,井下作业时应系好防护带,并确保能被监护人员用防护带拽出井室;
4、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在场外安排两个监护人员,并备好防毒面具,监护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5、救人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或其他防毒器具;
6、眼、心脏、肺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为职业禁忌。
四、事故案例
案例1:防范措施不到位酿成高坠事故
2009年9月9日,某公司新厂房盖石膏天花板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据调查,当天下午14:00左右,厂长刘某安排工人秦某到新厂房打扫清洁卫生,秦某发现办公室的天花板右角有一块石膏板没有铺盖好,于是,搬来人字梯,在没有人看护和未做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独自一个人爬上人字梯,想将石膏天花板盖好。在爬上人字梯盖天花板过程中,因身体失衡,导致秦某从人字梯坠落至地面(约2米高),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秦某在登高作业前,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又没有佩戴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在登高作业过程中,因身体失衡,导致其直接坠落至地面死亡。
事故吸取的教训
1、安全监管不到位。该公司安全管理十分缺乏,虽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擅自安排普通员工登高作业,且登高作业现场无人监管,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2、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该公司员工未经登高作业专业技术培训,擅自登高作业,且在登高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失衡从人字梯跌落至地面。
案例2:漏电保护开关失效酿成事故
2009年5月26日,由某公司装饰的某足底***院工地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据调查,当天上午8时左右,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某找到运沙司机李某,由李某安排散工把装修用的沙从工地一楼挑到二楼,李某临时请胡某等两名散工挑沙,当胡某走到二楼走廊时,不慎碰到走廊一台漏电的电风扇,被电风扇压在地面触电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1、施工工地的电风扇漏电。经检测,现场电风扇的地线被断开,未与插头地线连接,相线与地线之间不通,相线与外壳之间连通,存在漏电,导致胡某身体接触电风扇触电死亡。
2、临时移动式的配电箱漏电保护开关失效。施工用的临时移动式配电箱内有四个二极空气断路器(带漏电保护),这四个开关相应各带有一个普通多用插座,经试验确认,电风扇插在第二个插座对应的漏电保护开关丧失了保护作用。
事故吸取的教训
1、安全投入不足。事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了临时移动式的配电箱,在工人接触到漏电的电风扇时,应该能对人体起到保护作用,但由于施工单位不舍得投入,未及时更换损坏的漏电保护开关,酿成事故发生,教训极为深刻。施工单位负责人由于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公安部门对其刑事拘留,事故单位也受到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2、非法用工。施工负责人为图方便,从外面临时请来闲杂人员挑沙,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光着脖子,穿着拖鞋上岗,由于项目部没有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死者的善后安抚工作由施工队负责,损失惨重。
案例3:安全措施不到位酿成事故
2009年7月13日,某公司在使用简易吊笼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工人张某将叉车推进二楼的简易吊笼,准备到一楼拉塑料边角料上来进行再加工,当走到吊笼旁时,张某二楼楼板的位置往简易吊笼的方向摔了下去,一只脚卡在简易吊笼的梯梁和高台楼板之间,而另一只脚悬在半空,整个人倒挂在吊笼的轿厢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1、非法安装和使用简易吊笼。简易吊笼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该简易吊笼电动葫芦参数不明,其钢丝绳上升、下降限位开关失效,吊钩防脱装置不可靠,行程限位开关失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违规操作。张某为贪图方便,擅自使用不合格的简易吊笼,违反了公司制定的严禁员工私自使用简易吊笼运送货物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吸取的教训
1、存在侥幸心理。今年初,相关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使用简易吊笼的行为,企业自行拆除了吊笼的电源装置,但是两个月后,公司员工接通电源并继续使用,而公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事故,并没有对员工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事故单位由于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被安监部门停业整改,并受到了行政处罚,教训深刻。
2、安全投入不足。简易吊笼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但公司不舍得投入,安装合格的电梯,仍然继续使用残旧的设备。同时,安全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操作简易吊笼的安全知识,违章现象严重。
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了各岗位的职责以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程序,但是这些制度和规程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案例4:贪图便宜、无证上岗酿成的悲剧
7月4日,某厂装修新厂房,在拆除新生产车间隔墙时,厂总管陈某贪图便宜,安排自己厂的6名员工自行拆除五面隔墙。他们使用两个大铁锤把墙体从下往上打两个洞,然后再用电缆线拉倒;7字型的隔墙就在两堵墙之间开孔,然后在底部打两个洞,再一起用力推倒。只剩下两面垂直相连的7字型墙,其中一面墙拆除了窗口及上部一小部分;另一堵墙在底部打了两个洞,5名工人一起站在墙的内侧将这面墙往外推倒,原先的另一面墙由于没有墙体的支撑力,墙体上部约2米长、80厘米高的墙倒下来,砸到墙角拐弯处的工人张某身上,导致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1、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工人采取人工拆除墙体时,未采取自上而下的拆除办法,而是先将墙体底部打空,采用推倒的办法拆墙,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4.1中人工拆除4.1.2和4.1.3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2、拆除围墙过程未设置临时支护。当工人采取掏掘和推倒的方法处理垂直相连的7字型墙时,另一面墙缺乏临时支护,结构不稳,墙体上部失去支撑力,造成坍塌事故的发生。
事故吸取的教训
1、贪图便宜,无证上岗操作。事故单位是一家生产塑胶产品的企业,为了贪图便宜,随便安排几名工人施工,不具备拆除墙体的技术条件,不懂拆除工作的常识,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酿成省小钱,花大钱的悲剧,导致事故发生。
2、未制定施工方案,违规施工。打墙工程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划定危险区域,未派专人监管,未发放安全帽,导致无章可循、施工混乱。
3、安全意识单薄,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企业管理人员仅口头交待工人要注意安全,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导致工人违章操作,未采取正确的施工方法。
案例5:无资质、无防护造成的事故
2009年7月23日,某厂房化粪池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名工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2009年7月22日中午,陈某电话联系无资质化粪池清理户高某,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工人吴某身穿水靴裤下到化粪池中,由于吸入过量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气体,发生中毒事故,吴某某听见呼救声后下去化粪池救人,没有上来。杨某见两人没上来也下去施救,并大喊救命,之后晕倒在化粪池内。这时在小店旁边的黄某听到店里的呼救声后,连忙跑到厂门口找人救援。经过2个多小时的救援,于当晚零时先后将杨某、吴某、吴某某等3人从化粪池内打捞出来,但3人均已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1、化粪池内产生的硫化氢、甲烷,造成缺氧而导致中毒。化粪池长期处于密闭状态,通风不良,产生高浓度的硫化氢和甲烷,加上密闭的化粪池内缺氧,人体吸入过量的硫化氢和甲烷,容易昏迷窒息致死。
2、违章作业。化粪池属于有限空间,进入该类场所作业,必须事先测定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和作业场所的通风,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配备抢救器具。吴某等三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作业,违反了《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
事故吸取的教训
1、将化粪池清理工作发包给无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贪图经济利益,违规在化粪池上建小卖店,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对化粪池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够。
3、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未认真组织和监管化粪池清理工作,导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