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基层妇女组织工作指引
为加强街道、社区妇女工作,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基础,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全国妇联《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指引,请各街道及社区妇女组织遵照执行。
一、街道妇联组织工作条例
(一)组织:
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街道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基层组织建设。妇女联合会街道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街道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街道妇联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成立或撤销妇女联合会街道基层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二)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2、围绕“首善之区,幸福福田”建设,制定本街道妇女工作目标及规划,讨论决定本街道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
3、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4、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和社区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主要任务:
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基层妇女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区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成员,并给予业务指导;
2、组织动员广大妇女投身“首善之区、幸福福田”和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广泛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发动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各项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争创“巾帼文明岗”;
3、大力弘扬“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依托社区妇女学校和家长学校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女性人才成长,引导妇女争做知识的女性、智慧的女性和文明的女性;
4、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5、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活动,提高妇女儿童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6、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培养和推荐优秀妇女入党、上岗;
7、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协调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重点对社区下岗失业妇女、外来妇女和特困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进行服务。
8、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妇女儿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代表妇女儿童向党工委反映,并提出建议;
9、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妇女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
10、积极完成区妇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妇女工作者:
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街道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街道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1、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2、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3、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二、社区妇工委组织工作条例
(一)组织:
社区妇工委是妇女联合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社区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妇女联合会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社区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社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社区妇工委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领域和单位设立妇女代表会。妇女代表会由单位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本单位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代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和单位,流动妇女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成立或撤销妇女联合会社区基层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二)主要职责:
1、 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网络。
2、开展“巾帼建功”、文明家庭创建和拥军优属活动,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好风尚,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动员组织好妇女因地制宜开展便民服务,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社区服务网络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
4、普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教育妇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与虐待、残害、遗弃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5、依托社区资源,配合家庭、学校与社会对社区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活动。
6、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发挥其作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7、组织社区妇女群众开展积极向上、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
8、积极完成区妇联、街道妇联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妇女工作者:
社区妇工委主任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具有开拓精神,为群众所拥护。社区妇工委主任应是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社区妇工委主任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争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配备基层妇女工作者。社区妇工委主任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
1、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2、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3、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处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和系统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五)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列入单位财政预算;
(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全 国 妇 联
2010年1月
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简称团体会员)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引导会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同级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经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自的章程(条例)建立组织机构,履行组织职责。
第七条 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八条 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每年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条例)开展活动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章 义 务
第十二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会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有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妇女联合会在团体会员中开展调查研究,向妇女联合会提供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参与有关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为党和政府以及妇女联合会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根据各团体自身的条件和行业特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团体会员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研讨、培训、表彰、联谊以及国际交往等活动。
第十九条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活动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或部门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依法接纳社会捐赠、资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
全 国 妇 联
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