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
(2008年4月 23日)
罗办〔2008〕16号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向省委报送公文的意见》(粤委办〔2008〕2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市委报送公文的意见》(深办〔2008〕16号)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确定行文关系
(一)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以党委(党工委、党组)名义报区委;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以街道办或部门名义报区政府;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二)报送公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能同时主送区委、区政府。(三)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按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须越级上报的公文,需附上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或在文中说明,同时按规定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一)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重大、绝密的事项等特殊情况外,须送区委(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不要主送或迳送领导同志个人。(二)请示应一文一事,不要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三)向区委区政府行文、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会签、主要领导签发,标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四)报请审定规范性文件应先送区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先送区编办研究提出意见。
三、规范公文内容和格式
(一)除专门规定机构编制的文件外,各单位代拟的文稿不得夹带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内容,凡涉及上述内容的,须另文报专门职能部门。(二)报送公文,要符合公文的格式规范。
四、严格执行退文制度
对不规范的公文实行退文制度。由区委(政府)办按照规定填写《罗湖区委(政府)办公室退文单》(***),连同来文一并退回来文单位。
对不规范但确属重要紧急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公文,由区委(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请示分管领导后作特殊处理。
***:罗湖区委(政府)办公室退文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