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理相并重 原情执行促和谐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针对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提出了 “原情执行”的执行新理念,即执行办案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还要结合社会人情,实现事理、法理、人情的协调统一。近日,我院执行局出色地运用“原情执行”理念,促使一起历时三年的“骨头案”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圆满执结了一起标的额为22万元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8年4月,我院立案受理李某申请执行孙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调查,发现除张某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房屋一套外,二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对房屋进行查封,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孙某、张某提出执行异议,我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孙某、张某二人不服先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案依次经过市中级法院复议审查、市检察院申诉立案审查,最终我院于2010年8月17日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的函复,认为拍卖张某名下房屋符合法律规定。2010年8月23日,我院作出拍卖裁定书,并随后送达给二被执行人。
至此,按照法律的规定,拍卖张某房屋的条件已经合法具备,执行法官只需对外委托拍卖房屋成交后即可了结一件执行案。同时,申请执行人李某也向香洲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要求尽快拍卖房屋。但是,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孙某、张某没有固定工作,张某又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双方有一个女儿正在读高中,房屋一旦拍卖成交将无法回转,二被执行人全家的生活学习将受到严重影响。执行法官一时陷入法理与情理抉择的两难。
经过审慎思考,执行法官未立即对外委托拍卖房屋,考虑到本案中二被执行人并非主观恶意不积极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选择了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执行和解的思路。在反复做双方工作未奏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并未轻言放弃,打听到张某胞兄在斗门有工厂,经济条件较好,于是专程前往斗门张某娘家,一方面通过张某娘家人做孙某工作,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执行法官找到张某娘家人谈心,希望他们能尽力帮助孙某、张某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积极的努力和多次组织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同意放弃1万元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6万余元,孙某、张某于2011年6月29日前付84665元,于9月29日前付清余款60000元;如逾期付款,则执行全部本金及利息。
6月29日,在张某娘家人鼎力相助下,孙某、张某如约向李某付款。之后,孙某向执行法官提出由于经济困难,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以房屋抵押贷款偿还第二期款项的想法。但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没有最终执结前,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的除外。面对法理与情理的再一次冲突,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反复做双方工作,最终被执行人孙某夫妻首先书面承诺解封后不以任何理由转让该房屋,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李某也同意主动书面申请解除查封。
9月29日,是和解协议书约定的第二笔款项支付的最后一天,执行法官突然接到孙某电话,称其岳母正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症病房抢救,二人无法离开医院,请求法官延长付款期限至国庆节后。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如逾期付款,孙某二人还要继续支付1万元本金及6万余元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的亲人病重住院抢救,二人此时不能离开医院也在情理之中。执行法官再一次面对法理与情理的考验。执行法官先致电申请执行人李某,告知其孙某家人的情况,李某被执行法官的热心打动,终于同意孙某延期付款的要求,执行法官又多次致电双方,与双方约定好延期付款时间。10月9日,孙某、张某来到本院执行局交现金6万元,执行法官以执行日志形式记录了申请执行人口头同意延期付款的内容,并经双方在执行日志上签字确认。一起历时三年的“骨头案”在执行法官的智慧指引与有效调解下,终于圆满地执结。
在这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对一次又一次的法理与情理冲突,我院执行法官不仅考虑案件实情、法律规定,还注重社会人情,法理与情理并重,巧妙运用法律智慧,始终将“原情执行”理念贯彻于整个执行办案过程中,有效地化解矛盾,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石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