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节能减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国家、省、市确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13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服务业节能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支持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业以及其它服务业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工业建筑业节能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
(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五)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节能考核项目。
(六)低碳社区、低碳街道、低碳园区、绿色建筑等示范项目。
(七)节能、循环经济、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科普教育。
(八)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九)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其他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报的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项目应在罗湖辖区范围内实施。
(二)申报项目属于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值得在本行业领域内推广应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扶持方式为资金扶持和政府全额投资。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二)项规定的节能改造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和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专项扶持,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的技术研发单位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支持。
(三)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省、市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10万元支持。
(四)对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给予审计费用50%以内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2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支持。
对实施节能考核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给予节能考核实际发生费用50%以内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对经由市级以上部门评选认定的低碳社区、低碳街道、低碳园区、绿色建筑等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六)政府组织的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节能科普教育、专家评审等项目由政府全额投资;
其他单位组织的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节能科普教育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七)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由政府全额投资。
(八)区政府指定的其他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扶持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受理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三)属于本细则第三条(一)、(二)项所列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单位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节能减排项目改造方案(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文件、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申请专项支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需另行提供能源审计报告。
(四)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推广应用证明。
(五)自愿清洁生产和低碳社区、低碳街道、绿色建筑等示范项目需提供通过省、市部门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
(六)能源审计项目需提供能源审计机构节能技术服务类资质证明、能源审计合同、***、能源审计报告等资料。
节能考核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合同、***、节能考核报告等资料。
(七)其他单位组织的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节能科普教育等项目须提供省、市、区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
(八)属于本细则第三条(八)项所列项目的,须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审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资金扶持类项目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项目材料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2.项目完工后,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投资、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3.属于本细则第三条(一)、(二)、(九)项规定范围的项目,经审计情况属实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技术领域,可组织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第三条(三)至(七)项规定范围的项目不需专家评审,但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验收和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根据需要委托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1)评审专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从市相关节能行业团队、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领域的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审项目技术报告,热心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事业并有突出贡献。
(2)评审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综合节能效果、示范推广意义、投资扶持方案等。
4.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核项目运行情况及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意见,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金扶持计划。
5.资金扶持计划报送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项目材料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程序审批。
2.项目的标底审计、招标、施工管理、验收、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流程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