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珠横新规土字〔2016〕61号)
珠横新规土字〔2016〕61号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
魏焕有、黄兰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之规定,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1〕459号文件之批复,因横琴长湾隧道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我局将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富祥湾区域长湾隧道入口东侧横琴镇富祥湾社区旧村居民小组2091.9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决定如下:
(一)你方位于旧村西北邻42号/东北邻23号、旧村14号的房屋、青苗及附着物在横琴长湾隧道市政配套项目征地范围内。根据《关于征收横琴镇富祥湾社区旧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位于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新家园”小区商品房物业置换的方式对你方进行补偿。你方可置换的房屋面积为307.83平方米。具体见列表如下:
编号 | 户主 | 房屋坐落 | 测绘成果登记人名称 | 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补交费用抵扣面积后可置换房屋面积(平方米) | 青苗及附着物(元) |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金额折算应补偿房屋的面积(平方米) | 可置换房屋面积(平方米) | |
204 | 魏焕有 | 旧村西北邻42号东北邻23号 | 黄兰妹 | 1 | 71.46 | 305.35 | 16,095.65 | 2.48 | 307.83 | |
旧村14号 | 魏焕有 | 3 | 208.19 |
(二)如不服本决定,你方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
2016年3月30日
联系人:张*** 陈*** 联系电话:8935930 893594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天河街28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