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的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将于10月初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确定普查对象总体,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单位清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明确各类普查表发放对象和范围,为经济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中,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 “地毯式”清查;个体经营户则采用“地毯式”一次性全面调查方式,查清个体经营户的户数、从业人数和行业分布。
三、清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主营业务收入为2008年1月至9月累计的实际发生数和2008年的全年预计数。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公务。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违者将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处罚。
五、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如有虚假普查行为,请向珠海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756-2120283,传真:0756-2120284
电子邮箱:zhjpb@zhuhai.gov.cn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