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场馆功能室公众预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公平公正的分配和均等化使用,同时确保我馆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工作职能的正常开展,以及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珠海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需求和本地区地域特点,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构建和谐舒适、节能减排、创文爱卫、扫黑除恶的公共文化环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场地使用和预约管理机制,制定珠海市文化馆场馆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接受预约时间。每月下旬20日至30日接受次月的场地预约服务,时间仅限当月有效,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在前台预约核准功能室。
第二条 预约使用场地次数及时间段。个人或团队预约使用场地次数严格执行为每周2次。A栋二楼琴房功能区执行按时段预约每周预约3次,时间按每日09:00至10:30分为第一时段,10:30至12:00分为第二时段,下午14:30至16:00分为第三时段,16:00至17:30分为第四时段,19:00至20:30分为第五时段。如遇市文化馆有上级指令性任务、群众文化活动,经协商可优先使用场地。
第三条 场地使用注意事项
团队首次预约场地时需提交团队注册登记证明和人员名单,个人预约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团队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在场馆功能室存放私人物品。在使用场地期间,如携带音箱、乐器及其他私人物品进入功能室,活动结束后,请将物品随身带走,每天场馆工作人员将组织清场检查。
每次使用功能室前必须由团队负责人(个人预约必须本人)到前台服务窗口签到,由前台工作人员负责引领方可使用场地,使用结束需告知前台工作人员已离场。
4、使用功能室的团队和个人应当爱护公物,注意保持场地功能室环境卫生,不得将餐盒及零食带入功能室食用。做到不乱涂乱画、不故意损坏公共文化设施及物品。
5、社会公众进入珠海市文化馆参观学习、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参加免费开放培训班的学员和来访群众必须着装得体,符合公共文化场所基本要求,不得穿着例如短裤、背心、拖鞋之类与公共文化场所形象不相适应、不协调的服饰。
6、根据国家《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管理规定要求,珠海市文化馆免费开放场馆均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免费开放场馆功能室内和室外一律禁止吸烟。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将参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执行。
7、使用多功能厅、露天舞台及其他非前台预约范围功能室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后称使用方)需向场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公益类活动证明材料,经审批核准后方可安排使用。
8、如遇团队或个人原因有事和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使用场馆功能室的,需提前1天电话告知前台,以便前台工作人员统筹协调其他团队调配合理使用功能室,以避免人为造成的功能室闲置。
第四条 为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秩序井然,明确责任。预约团队和个人在使用场地前,除办理预约手续外,还应当与珠海市文化馆签署场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履行制度承诺书。
第三章 管理责任措施
第五条 前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落实预约服务群众,严格管理场地秩序,统一分配功能室,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第六条 因团队或个人无故不到且又不告知前台未能按期使用场地造成场馆功能室闲置的,将列入不遵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记录团队和个人不良行为。
第七条 对不遵守管理规章制度的团体和个人,每月出现超过2次或累计超过2次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立即取消下月预约资格,半年(六个月)内不得申请预约使用场地。
第八条 对不遵守管理规章制度的团体和个人,将列入黑名单在场馆LED显示屏处公告予以向社会公众通报。对不良行为人记录列入社会公众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第九条 对乱涂乱画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物品的,追究其赔偿责任,按规定照价赔偿损坏物品和设施。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团体和个人,将列为社会信用度低且不受欢迎,同时不接受预约服务。如涉及违法行为将报警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不遵守管理制度的团体和个人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境外人士和团体组织在中国境内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经修订后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珠海市文化馆
2018年12月3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