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4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贸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珠海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珠海市市民卡管理体系,依法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进一步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能,依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46号)、《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PBOC2.0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方便珠海市民用于办理社会保障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具有信息存储、电子凭证、信息查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的集成电路芯片卡。
第三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应当符合人社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整合、存储、交换、传输、共享等和市民卡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民卡管理办公室负责珠海市市民卡的整体规划、法规制定和标准编制等,统筹协调市民卡各项服务功能的整合;统筹协调市民信息资源的整合、交换和共享;指导监督市民卡的制卡、发卡和服务等工作。市民卡中心负责全市市民卡的发行、运营和管理;负责市民卡信息系统及网点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卫生、文化、教育、园林、旅游、人口与计生等部门和市民卡发卡银行、公交、水电气、通讯等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部门(下称市民卡应用部门)应根据市民卡工程建设和市民卡应用的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并在不违反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市民卡管理办公室和市民卡中心提供有关业务信息。
各区、镇、街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市民卡应用的宣传、申领、发放等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部门不得拒绝市民卡在其业务系统中的应用。
第七条 市民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民卡应用部门制定市民卡基础信息整合的规划、标准和实施方案,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基础信息的整合、存储、传输、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市民卡个人数据的保护。
市民卡管理办公室、市民卡中心、发卡银行和市民卡应用部门应切实履行市民卡信息保密义务,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经营性用途,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民卡应用部门通过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使用其他应用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市民卡中心应当制定市民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通过发放市民卡使用手册、在服务场所或相关职能网站上公示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十条 市民卡包括记名卡和非记名卡。具有珠海市户籍的居民、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居住地在珠海的外地户籍居民和参加珠海市社会保险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申领记名卡;对不符合领取记名卡条件需要用卡的,可申领非记名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拓展,依据社保、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民卡工程总体框架和应用需求分步实施、逐项实现。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市民卡的申领、补换卡、挂失、解挂和注销由市民卡中心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市民卡各相关应用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市民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恶意攻击、破坏市民卡应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原则上不再发行承载公共服务功能的其他卡。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相应调整原有的管理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单独发卡的,须报市民卡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